作者:黄佑金 发布于:2020-04-30
近日,彝良县人民法院对水富市罗某、华某等涉恶犯罪团伙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罗某、华某等20名被告分别被判处6年1个月至1年1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被宣告缓刑。其中,主犯罗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1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与原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合并执行),并处罚金2万元。
该案由彝良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日至3日在水富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2018年以来,该二名被告先后纠结同案被告汪某、邹某等人,以暴力手段经常盘踞于水富市夜宵市场、KTV等场所,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肆意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当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根据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并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认罪悔罪表现等综合情况,审判机关遵循依法严惩方针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法作出相应判决。
据悉,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水富市认真贯彻上级安排部署,坚持有恶必除、除恶必尽的决心和勇气,认真谋划,积极作为,结合实际扎实开展工作,先后摧毁涉恶犯罪团伙2个,抓获团伙成员24名,追缴犯罪所得12.8万元,有力打击和震慑了犯罪分子,为“港园城”三位一体布局和社会经济健康发展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