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2-09-28
最近,某混凝土公司的董事长田某因一笔款项始终难以追回,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水富法院法官通过就地开庭、当庭调解的方式,为这起长达数年的纠纷画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2008年,水富县某建筑公司承建了水富县向家坝镇高滩新区的两栋倒迁房,并设立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周某以建筑公司的名义向混凝土公司购买混凝土用于修建该倒迁房。2008年9月,两家公司进行了结算,周某在《混凝土结算清单》上签字确认向混凝土公司购买的混凝土合计金额为224752.50元。经多次催收,已给付混凝土款130000元,欠94725.50元至今未付。经多次催讨无果后,混凝土公司将该建筑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被告给付混凝土款94725.50元及逾期利息。
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由于双方负责人工作时间关系,水富法院法官结合案件实际,采取了就地开庭、当庭调解这一巡回审判的方式,组织双方当事人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沟通调解,双方终于达成由该建筑公司给付混凝土公司100000元的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