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2-10-23
安某某的女友晁某某原系水富县某购物中心员工,由于公司将晁某某辞退,2011年8月23日,安某某邀约罗某一起到水富县某饭馆找到女友晁某某公司经理钟某某讨个“说法”,因为没有得到钟某某的圆满答复,安某某便当众打了钟某某一耳光,后在朱某等人的劝说下才停止吵闹。随后,又到某购物中心找钟某某讨“说法”时用石头将钟某某停放在购物中心停车场内的车挡风玻璃砸坏并将此事告知钟某某,同时二人提出让钟某某拿出解决的办法,被及时赶来的朱某等人劝说。但安某某和罗某不听劝告,钟某某无奈便提出用钱来解决,安某某才罢休,并向钟某某索要10000元,双方达成协议。当晚,钟某某拿了5000元给安某某,答应剩下的5000元第二天再拿。次日早上,安某某又到钟某某的住处找到钟某某拿剩余的5000元,钟某某称暂时没有钱,要到10点半才能筹到钱,等安某某离开酒店后,钟某某便到水富县公安局报案。
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安某某在公共场所肆意挑衅,威胁并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和索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遂根据本案的相关情节以及安某某的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判处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