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2-10-16
杨某是做手机买卖的商人,2011年9月,杨某以中国葛洲坝集团向家坝项目部职工的虚假身份与中国联通水富县分公司签订《集团单位担保合同》后,从中国联通水富县分公司先后分三次骗得价值62269元的38部手机,并把所得手机销售后将赃款据为己有。2011年9月20日,杨某通过李某某的联系,以中国葛洲坝集团向家坝项目部职工的虚假身份与中国联通绥江县分公司签订《集团单位担保合同》后,从中国联通绥江县分公司骗得价值20175元的15部手机,并把所得手机销售后将赃款与李某某共同分赃。
近日,水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合同诈骗案,被告人杨某、李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水富县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相关情节以及杨某、李某某的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李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