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2-04-11
2011年11月,蒲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途经水富县城紫荆豪园T字路口,被杜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逆向行驶撞伤,被送往医院治疗46天出院,其伤势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蒲某在住院治疗期间,杜某支付了15000多元的医疗费。出院后,蒲某一纸诉状将杜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杜某赔偿50010.5元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
杜某购买的交强险已经脱保,赔偿产生困难。承办法官为使双方当事人在平和的气氛中妥善解决矛盾纠纷,不让双方矛盾激化,经过连日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向当事人释明相应的法律规定,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促成双方达成由杜某赔偿蒲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2万元并当日履行了赔偿协议。双方上午达成调解协议后,承办法官督促杜某积极筹款,下午,杜某将2万元赔偿款交到蒲某手中,双方满意而归。
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成功调解并督促义务人积极筹款履行,不仅很好地解决了纠纷,化解了矛盾,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同时也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