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2-09-25
最近,某混凝土公司的董事长田某因一笔款项始终难以追回,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8年,水富县某建筑公司承建了水富县向家坝镇高滩新区的两栋倒迁房,并设立施工项目部,项目经理为周某,周某以建筑公司的名义向混凝土公司购买混凝土用于修建该倒迁房。2008年9月,两家公司进行了结算,周某在《混凝土结算清单》上签字确认向混凝土公司购买的混凝土合计金额为224752.50元。经多次催收,已给付混凝土款130000元,欠94725.50元至今未付。经多次催讨无果后,混凝土公司将该建筑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被告给付混凝土款94725.50元及逾期利息。要求按照银行同期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金、利息共计121017.50元。
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由于双方负责人工作时间关系,水富法院法官结合案件实际,采取了就地开庭、当庭调解这一巡回审判的方式,组织双方当事人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沟通调解,双方终于达成由该建筑公司给付混凝土公司100000元的调解协议。
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为人民服务的必然要求,便民是司法为民的重要内容和具体体现。水富法院在巡回审理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把群众的司法需求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人性化审判、温馨化服务,把公正司法、贴心司法和法官的爱民之情传递给了每一位当事人,让群众感受到了司法的温暖、法官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