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2-09-25
2012年3月25日,张某、刘某欲租地种植核桃,与曾某某等人签订了《租地协议》。为在季节上能将核桃树栽种下地,张某、刘某及时租用了挖机挖坑。同年6月9日,在施工过程中,张某、刘某请的挖机不慎掘到他人三所祖坟,曾某某等六人以被挖坟墓系自家祖坟为由要求张某、刘某赔偿,因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曾某某等六人便到施工现场阻碍施工。张某、刘某便于2012年6月14日撤离施工现场,并于近日一纸诉状将曾某某等六人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决曾某某等六人停止侵害并赔偿25000元经济损失。
县法院依法受理了这起因施工不慎掘人祖坟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
考虑到这起民事纠纷不只是判决曾某某等六人停止侵害并赔偿张某、刘某25000元经济损失的问题,而是要把问题妥善处理好,才能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因此,一方面要解决好张某、刘某租曾氏地种植核桃以后产业的顺利发展问题,另一方面还要考虑到被告人实际受损问题,只有妥善解决好问题,双方和谐相处,才能达到双赢的目的。于是,承办法官在深入了解案情后,召集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认真的调解。通过法官的耐心疏导,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张某、刘某放弃因被告曾氏六人阻挡施工给其造成的损失并愿意赔偿被告曾氏六人28000元的祖坟被掘损失;被告曾氏六人不再阻挡张某、刘某施工的调解协议。
近些年来,因施工不慎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给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了一定影响,也成为了社会的不和谐因素,如何正确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