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2-09-05
2011年12月3日,李某某驾驶云南某工程公司租用的一小型普通客车,从水富县紫荆豪园往高滩新区方向行驶至水富县高滩新区重庆路时与孙某校驾驶并搭乘孙某湘的二轮摩托车侧面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孙某校、孙某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李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水富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孙某湘受伤后送往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治疗费共51384.37元,出院后,经宜宾新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两个十级伤残。水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此次事故孙某湘无过错,李某某、孙某校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近日,孙某湘一纸诉状将孙某校、李某某、云南某工程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水富支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四被告赔偿自己共计95507.17元的损失。
这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到水富法院立案后,法官想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谁知,原告代理人见到承办法官说的第一句话就是“法官,这个案子没有调解的可能性”。但是,承办法官并没有因此放弃调解,而是在庭前经过详细了解,此案涉及的被告达四个之多,原告与其中一个被告孙某校系叔侄关系,而正是因为这个被告的不配合(被告孙某校一分钱不想出,而且在医院的自己的医疗费也没有结算)。由于此案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导致此次机动车交通事故在交警队没能达成调解。而保险公司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和申请伤残等级重新鉴定,更加剧了本案的复杂性,双方当事人深层次的矛盾使得本案调解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承办法官仍然及时送达了开庭传票和有关开庭文书。
定了开庭时间后,承办法官并没有等待开庭时再解决问题,而是反复对本案进行了深入细致的了解,希望能尽量通过调解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如果矛盾激化,既对受害人不利,也会为社会带来不和谐因素。为此,法官们费尽心思,为了给当事人提供一个温馨的调解环境,增强调解的可能性,特地把调解的地点由审判庭改到了圆桌会议室。有了这个温馨的调解环境,各方当事人情绪都比较平和,经过约3个小时的调解协商,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孙某湘的医药费、伙食补助费等损失共计认定为86186元,其中被告保险公司赔偿65494元,被告孙某校赔偿原告孙某湘20629元。被告云南某公司也跟原告承诺私下进行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至此,本院成功在圆桌会议室调解了这一起看似不可能调解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干戈终于化成了玉帛,双方当事人满意而归,法官也很高兴,因为通过调解,这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真正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实现了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