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2-08-20
离婚纠纷近年来占据了法院民事审判工作较大比例,如何合理合法妥善处理离婚案件成为了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重点之一,离婚是不得已的最后选择,调解和好显得更加难能可贵。
孙某与曹某早在1991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儿子,年长的21岁,年幼的15岁。孙某以与曹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因诸多因素经常吵闹、曹某常殴打孙某为由,向水富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县法院承办法官在分析孙某的诉讼理由和提交的证据材料后,认为孙某与曹某夫妻之间并没有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出现,孙某多因家庭琐事吵闹才导致提起离婚诉讼。为此,承办法官电话通知曹某到庭调解以期能够促使其与妻子孙某和好如初,但在电话联系中,曹某不但不配合还拒绝与法官交谈。承办法官考虑到案情可能另有隐情,便立即通知孙某到曹某打工的建筑工地。在建筑工地上,通过法官反复劝说,曹某最终愿意交流。在座谈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孙某与曹某之间有一定的误会,且曹某确有殴打孙某的情况。法官们认真帮助孙某与曹某分析了离婚的弊端、对子女的影响等不利因素,劝说夫妻之间忍三分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通过法官近两个小时的调解工作,曹某终于保证不再殴打孙某,孙某同意不再提离婚的事,双方同意和好并在调解和好协议上签字。此案的圆满调解,无论是法官、当事人还是在调解现场的工友,对这对夫妻能破镜重圆重修旧好感到非常的欣慰,对这样圆满的结局非常满意。法官们不辞辛劳亲临建筑工地调解纠纷的工作作风和尽职尽责不以群众利益为小事的为民情怀赢得了群众的赞誉和拥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