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2-07-31
7月以来,由于长时间雨水不断,金沙江水位猛涨,道路垮塌、被淹,造成交通中断,给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
7月23日上午,一名满脸着急的男子来到水富县人民法院立案庭,他叫袁某某,反应他与水富县的田某某等人签订了公路运输合同,将其价值22万余元的钢模板从昆明市运到绥江县南岸石梁子,货物运至水富后,承运人又提出增加运费并将货物滞留在水富县,其想通过法院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交了一份运输合同。水富法院立案庭法官认真审查了他们的运输合同,发现合同上无托运人,不能进行财产保全。法官没有草草将其打发走,而是电话联系了合同上的承运人田某某。法官通过电话了解到,货物运到绥江境内后,因长时间下雨,金沙江涨水淹没了去石梁子的公路,田某某等人与收货方联系,收货方叫田某某等人回水富从电站专用通道到目的地。到水富后,收货方又叫田某某等人在水富等待,因无人出绕道运费,现人、货在水富滞留了几天,几十万元一辆的货车成了仓库,一天就是几千元的损失,他们也很着急。承办法官意识到,这是一件迫在眉睫必须尽快处理的案件。为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减少损失,水富法官立即向双方当事人就云南省高院《关于小额速裁的会议纪要》精神进行宣传,建议双方采用小额速裁的方式解决纠纷。
7月24日上午,水富法院依法受理了袁某某的起诉,原被告双方自愿选择了小额速裁。在审理过程中,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疏导,双方自愿达成由原告袁某某赔偿被告田某某等人共计21000元的损失;田某某等人绕道从盐津县电站专用通道将货物运至绥江县南岸石梁子,通行证由原告袁某某负责协调的协议。水富法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水富法官在处理这起纠纷中,为尽量减少当事人的损失,牺牲中午休息时间将调解书赶制出来送给了双方当事人并督促当庭履行,为货物当天能运达绥江县南岸石梁子争取了时间,双方当事人高高兴兴地离开了法院。该案采用小额速裁审理不仅方便快捷,减少了当事人的损失,节约了司法成本,而且还体现了水富法官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一心为民的司法情怀和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