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2-06-26
2011年10月,余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绥江县向水富县城方向行驶至水绥公路碳溪沟隧道内时,与陈某某、李某某夫妇推着的三轮摩托车车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陈某某受伤、李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余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余某某与受害人达成协议,一次性赔偿了陈某某医疗费、李某某丧葬费等共计20多万元的费用,取得了受害人陈某某的谅解。
水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行驶至道路隧道内未保持安全车速、未降低行驶速度,致使所驾驶车辆与他人推行的三轮摩托车车尾相撞,造成一人受伤、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结合余某某的认罪悔罪表现及本案的相关情节,依法判决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