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7日上午,县法院大门外鞭炮震响,原来,是申请执行当事人莫季红与亲人一道,给法院送来了感谢信和锦旗,感谢法院为他讨回了141159元的工伤赔偿款。拄着拐杖的莫季红和他的亲人一看到法官,就不停地说着“真没想到,水富法院法官这么快就帮我讨回了工伤赔偿款。感谢各位法官,这下手术费终于有着落了。”莫季红及亲人激动地握着承办法官的手,说出了内心由衷的感谢,并送上 “倾情民生、关爱民工、依法维权、构建和谐”锦旗一面,以表达对水富法官工作的肯定与赞誉!
家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的莫季红于2011年3月5日到被申请人重庆德明建筑劳务公司承建的水富县至绥江县二级公路碳溪沟大桥做钢模工。天有不测风云,2011年3月12日下午6时许,申请人在拆除二号桥墩的模板时,被倒下的模板砸倒在地致身体多处受伤,评为七级伤残。该案经水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被申请人重庆德明建筑劳务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莫季红工伤赔偿待遇共计14万多元。但德明公司未按期履行,于是莫季红便向水富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县法院执行法官经多方调查得知被申请人在中建五局水绥公路项目部尚有100余万元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未结算,当即向该项目部负责人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留该笔质量保证金,不得向被申请人支付。但按照被申请人与中建五局所签订的合同约定,该笔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两年才予以结算。现该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满1年多,这意味着还需将近一年的时间才能够执行该笔款项。考虑到申请人急需工伤赔偿款进行手术,以及去外地执行耗时长、成本高,为尽快帮申请人追回赔偿款,承办法官打破思维束缚,采取电话联系等方式,与德明公司水绥公路项目部负责人多次进行沟通交流,反复做工作,对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并向其阐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后果,通过法官耐心细致的多方做工作,德明公司水绥公路项目部负责人最终同意支付赔偿款。至此,本案得到及时圆满执结。
近年来,县法院在工作中,注重加大对农民工等弱势群体案件的执行力度,自开通“执行绿色通道”以来,切实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涉执信访明显降低,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