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2-08-13
桢楠树木是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葛某某系云南省水富县向家坝镇新寿村村民,为获取个人利益,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四川宜宾雇请了伐木工到自己所在地非法采伐8棵桢楠树木,在搬运过程中被水富县森林公安局发现予以扣押。经检测,所采伐的桢楠树木共5.383立方米。经鉴定,被采伐的8棵桢楠树为云南有分布的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Ⅱ级珍贵树种。
水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国家森林保护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伐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Ⅱ级国家珍贵树种桢楠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应予以处罚。葛某某采伐桢楠树8株,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葛某某在归案后以及在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判处葛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葛某某非法采伐的桢楠木5.383立方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