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陈泽琴 发布于:2013-10-12
近日,水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因非法掘树根出售触犯法律的盗窃案。
2013年4月,被告人吴某某得知水富县太平镇盐井村20组有一棵山柑子树根可以卖钱,便与被告人李某某商量向该村民小组组长吴某购买后挖掘销售。后吴某与李某某商谈将属于该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一棵价值20000元的山柑子树根以2000元出售给吴某某。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在未办理树木采挖许可证的情况下,便雇请吴某、邓某某等人将该树根挖下运到吴某某家。该树根被杨某以20000元买走。
水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挖掘树根出售,牟取经济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合本案的相关情节以及二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