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2-05-14
2010年11月,陈某某将其承包的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出租车转让给胡某某,双方未对燃油补贴进行协商。2011年,燃油补贴款下发后,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分两次将5575元燃油补贴全部发放给了胡某某,而陈某某认为该款应归自己而引起纷争。近日,陈某某向水富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请诉前调解。
立案庭法官受理诉前调解后,立即向某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和胡某某了解情况,通过多次面谈和电话询问,立案庭法官了解到该纠纷涉及燃油补贴共计5575元,含第一次2010年的2090元燃油补贴和第二次国家发放的临时补贴3485元。陈某某原系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经营人员,立案庭法官根据以上事实,向双方当事人解释出租车燃油补贴是国家给予经营者的补贴,该车2010年11月前的实际经营者是陈某某,该阶段的燃油补贴应由陈某某领取;临时补贴是2011年国家因燃油涨价给予出租车经营者的补贴,2011年陈某某已不是该车的实际经营者,其要求不应得到支持。在立案庭法官的耐心释明下,胡某某最终答应并退还了陈某某2010年11月前的1915元燃油补贴,陈某某也表示不再对2011年度的临时补贴主张权利。
诉前调解是以平和的方式、快捷的方法有效化解双方当事人矛盾,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对达成的调解协议的自觉履行,既体现司法为民的精神,又有利于社会和谐的构建。今年,水富法院立案庭通过诉前调解已解决了多起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均得到及时兑现,真正为群众着了想,为百姓解了忧,既解决了问题,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司法为民”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