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2-05-14
近日,水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该起案件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实施以后,水富县的第一例醉驾案。
2012年2月23日,李某某在水富县向家坝镇临江东路某饭馆喝酒后,驾驶一辆长城牌小型越野车从临江东路向临江西路行驶至某酒店门口停车时,左前侧与杜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丰田轿车的右侧发生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系醉酒驾车,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某己全部支付了杜某某被损坏车辆的修理费4000余元。
水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处罚。鉴于李某某在归案后及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李某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判处李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