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2-08-16
审查批捕阶段,一名16岁犯罪嫌疑人的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经多次通知不愿参与讯问。8月2日,办理该案的水富县人民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对该案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工作。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6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
犯罪嫌疑人张某,16岁,系未成年人,因涉嫌抢劫罪被羁押在水富县看守所,其父母经办案人员多次通知后仍不到场履行监护人的职责,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确保检察机关执法办案规范化,特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整个提审过程。
提审结束后,人民监督员王会表示:通过亲自参与这次提审工作,让她更多、更全面、更直观地了解、熟悉了检察工作,有助于她以后更好地履行职责。同时也希望检察机关以后能让人民监督员更多地参与到此类工作中。同时,这也是该院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行以来又一次新的尝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