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2-10-30
近日,水富法院就涂某某与曹某某两原告分别起诉同一被告水富县某物业有限公司两起劳动争议纠纷合并做调解工作,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给予了原被告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最佳保护。
某物业有限公司系水富一居民小区的物业公司,对该小区提供安全、卫生等服务。为此先后聘请了涂某某与曹某某为保洁员,并口头约定了上班时间、工资、休息时间等,但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涂某某与曹某某认为该物业公司并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经申请水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未果,遂诉至水富法院,请求保护其主张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养老、医疗等保险费。
水富法官在综合考虑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与合理主张的基础上,多次亲自到该物业公司服务部,与负责人面对面交换意见,向其说明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各类社会保险。通过法官不懈的努力,最终涂某某与曹某某与某物业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当庭兑现了协议约定的相关补偿费用。
近些年来,劳动争议纠纷不断攀升,一方面由于用人单位对利润的追求,不想多支付聘请人员其他保障性方面的费用,另一方面劳动者寻求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逐步增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有效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