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2-10-08
2010年9月,李某某在水富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从事电石冷碎和搬运工作时,被装运电石车辆后轮辗压溅起的电石击中上下颚,住院治疗后经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裁决水富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李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待遇等工伤赔偿待遇共计9万余元,支付李某某安装义齿手术费和取上颌骨骨折内固定手术费8000余元。水富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水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诉讼中提出对李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再次鉴定的申请。
水富法院承办法官在审理此案过程中,考虑到李某某的伤残等级已经先后经宜宾新兴司法鉴定所和云南省昭通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过,如果再次进行鉴定的话,可能会使本案案情更加复杂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长时间得不到维护,双方当事人矛盾也会进一步加深。为缓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通过法官以案释法耐心的调解和苦口婆心的劝说,双方当事人日前最终达成由水富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给付李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待遇以及医疗费等共计6万元的赔偿。法官组织调解,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沟通交流的平台,及时化解了矛盾,真正兑现了司法为民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