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 ,水富法院邀请县检察院检察官现场监督,与绥江法院联动成功执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案件。
家住绥江县石龙办事处的被执行人张某因入室盗窃申请人肖某家中的财物,被水富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申请人肖某与被执行人张某于2011年1月27日在水富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自愿达成由张某赔偿肖某18000元的协议。调解协议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某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肖某于2011年3月7日向水富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法官多次前往绥江县新滩移民工作站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因向家坝电站建设有移民搬迁补偿款可供执行,便积极与绥江县移民局、新滩移民工作站协调,向上述二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欲扣留被执行人补偿款。但经移民工作站土地实物指标提供的信息,被执行人张某的补偿款在其胞兄的名下,且该笔补偿款一年后才发放。鉴于本案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只能暂时中止执行。
2012年8月9日 ,执行法官接到绥江县新滩移民工作站打来的电话,告知水富法官被执行人张某的移民补偿款将于近期发放。接到消息后,执行法官立即驱车前往绥江县新滩移民工作站,在绥江县法院执行局的大力配合下,成功将被执行人张某登记在其胞兄名下的移民补偿款冻结三个月。张某的胞兄在得知移民补偿款被冻结后,到绥江县法院反应情况,经法官认真耐心地讲政策、释法律,其胞兄终愿意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 2012年9月25日 ,在绥江县法院的通力协作配合下,成功提取被执行人张某的移民补偿款18000元。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难题,该类案件被告在被判处刑罚后,能通过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的被害人极少,执行到位率低,大部分案件的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最终法院只能中止执行。虽然这是合法执行,但实际上造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部分执行的“法律白条”。水富法院邀请检察官现场进行法律监督,与异地法院通力协作成功执结的这一起刑附民赔偿案件,进一步增加了司法的透明度,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极大地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