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2-10-08
近日,县法院成功执结由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一抚养费纠纷案。
申请人衡某与其前夫邵某于2003年3月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女儿的抚养权归邵某。但调解离婚后,女儿实际上一直随衡某生活。衡某于2011年6月向江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其女儿的抚养关系并要求邵某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变更抚养关系及邵某承担部分抚养费的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邵某仅履行了一部分抚养费,尚有8000元未履行,衡某便向法院申请执行。江安县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因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均在云南省水富县,遂委托水富县人民法院执行。
承办法官在收到案件后,考虑到申请人的女儿刚小学毕业参加完中考,急需这笔抚养费来支付初中入学所需费用以及维持基本的日常生活等特殊情况,决定将此案列为优先执行的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及时与被执行人所在社区书记取得联系,查找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经多方调查,得知被执行人邵某现正在某农贸市场卖水果,执行法官立即驱车前往农贸市场找到邵某后,依法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一开始,邵某在其现任妻子的干扰下,并不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抵触情绪较大,逃避责任。承办法官见此情形,单独将邵某通知到一旁耐心地做工作,严正告知邵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并打出亲情牌,与被执行人聊其女儿的现况,在看到被执行人抵触情绪有所缓和后,趁热打铁,向被执行人劝说道:“女儿虽然是你和前妻生的,但毕竟是你的亲骨肉,现在你女儿学习成绩又比较好,你更应该履行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抚养成才,等你女儿长大成才后也会报答你的。”最终,邵某在执行法官的感化下,同意履行抚养义务,第二天就将执行款交到了水富法院执行局。至此,本案从立案到执行完毕仅用了一天时间就顺利完成,迅速且圆满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