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李义梅 戴顺友)5月18日,在首次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刑事抗诉案件”评选活动中,水富县院办理的“被告人杨某某、刘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入选100件“全国检察机关优秀刑事抗诉案件”,是云南省检察机关获此殊荣的3家单位之一。
2015年,该院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黄某某抢劫案时查明:黄某某从外地路经水富入住宾馆后,电话联系杨某某、刘某某从四川宜宾招徕卖淫女熊某某在宾馆内嫖宿。嫖宿中,黄某某持械将熊某某打昏并捆绑后,劫走熊某某现金、手机、银行卡等物品逃离现场。逃离现场后,黄某某从熊某某手机中查到熊父母电话,称熊在其手中,要想熊活命,就得打10万元钱到熊的银行卡上。熊某某父母因无钱而未照办,黄某某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审查终结后,该院在以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追诉)对黄某某提起公诉的同时,用书面检察建议方式建议侦查机关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对杨某某、刘某某立案侦查,侦查机关采纳了该院建议。经法院审理,以黄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追诉漏罪成功。
杨某某、刘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经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后该院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对杨某某、刘某某提起公诉。经法院审理,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经该院审查认为:法院判决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情节认定恰当,但是判处的刑罚不当,对被告人杨某某的刑罚畸轻,对被告人刘某某的刑罚畸重,因而提出抗诉,得到市院支持。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院抗诉理由成立,遂撤销县法院一审判决,以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00元。
此案中,该院监督涵盖了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全过程,在侦查监督中,既追漏犯又追漏罪;在审判监督中,既抗畸轻又抗畸重,有力维护了公平正义。因而在2015年度考评中,黄某某抢劫、敲诈勒索案及杨某某、刘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被评为“2015年度昭通市检察机关优秀诉讼监督案件”和云南省“2015年全省检察机关优秀诉讼监督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