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2-11-07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通过订立合同来明确各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但有的人为了规避法律,签订“阴阳合同”或合同过于简约、违反诚信原则等原因,致使合同纠纷在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的所占比例越来越高。
汤某在威信县某小区承包装修工程,向吴某购买装修材料,并于2010年9月15日写下欠材料款58560元的欠条。吴某称历时两年,多次与汤某协商欠款未果,遂向水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汤某给付所欠的材料款及滞纳金。水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汤某称所欠金额并不是欠款凭条中所写的58560元,而是两年间曾向吴某偿还过20000元,但由于时间太长无法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在诉讼过程中,证据是认定案情的根据,只有正确认定案情,才能正确适用法律,从而正确处理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样,既然汤某不能提供出已偿还20000元的证据,法庭将不予采信。汤某为自己还了款而提供不出证据情绪激动险些失控。在法官的耐心疏导下,吴某才承认之前汤某确实通过银行转账偿还过20000元,但由于尾款长时间无法追回,与汤某经多次协商未果,面对汤某避而不见的态度,心中有气的吴某一怒之下以欠款凭条上的58560元进行了起诉。原告吴某承认了事实并表示愿意与被告汤某进行调解,在法官们的努力下,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没有诚信的人是难以让人接受的,诚信就如同一盏生活中的明灯指引我们前行的路。它要求人们真实无妄,诚实无欺,诚信是一种人的修养,也是一种道德行为。只有内心诚实,才能善待父母、善待朋友、善待社会。社会生活实际上是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上的,诚信既是一个人的立身之本,也是一个国家、民族、集体的生存之基。诚实的人,才能心智清明,择善而从。“言必信,行必果”是亘古不变的人生哲理。在本案中因为不诚信才导致双方产生矛盾,也是因为有了诚信,才使双方握手言和,均未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