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2-09-11
劳动争议近些年来日益频发,特别是工伤引起的劳动争议。而保护劳动者的各种法律、法规也不断建立健全。但某些用人单位藉此乐此不疲地走完各种法律途径,而故意拖延对劳动者的赔偿,给劳动者的生活、家庭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如何及时让劳动者获得应有的赔偿,也成为了相关部门解决劳动争议相关纠纷不得不多加以考虑的问题。
被告罗某某系原告某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11年8月21日,被告在原告承包的水富县向家坝电站水电四局拌合站从事筛网检修工作时,因筛网钢筋脱落,被告跌落地面受伤,经水富县人民医院和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6天好转出院。2011年12月5日,原告向其住所地的临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对被告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2012年12月5日,临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伤残等级为八级。后被告向水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2年5月31日水富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水劳仲案裁字[2012]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伤残补助金等102136元,原告对该仲裁裁决结果不服,遂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在向原被告送达相关文书时,了解到了原被告对劳动关系和受伤事实都没有异议;在对劳动能力鉴定的等级上,因临沧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仅以被告的病历为依据作出了鉴定结果,原告认为鉴定结果过高不予认可,并要求重新鉴定;被告因生活困难,希望尽早得到赔偿。为此,承办法官三次邀请原被告及代理人座谈,通过对原被告的多次做工作,说明重新鉴定等情况的利弊,通过承办法官耐心的疏导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了不再重新鉴定,由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并当庭兑现的协议。至此,此案得到了圆满的解决,既为困难的当事人分了忧解了愁,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