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司法工程”是人民法院让法律走近社会,贴近民生,让人民群众更加了解法律,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司法公信力,充分展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公正透明的良好司法形象的重举措。 为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促进阳光司法,7月20日,水富法院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了一起执行案件的现场见证活动,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使权利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该案是一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罗某用其住房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富县支行抵押贷款97000元,为期8年,按月等额偿还贷款,因被执行人未按期还贷,从而引发纠纷。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由被告罗某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76692.15元,同时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终止。调解协议生效后,罗某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遂向水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随即向被执行人罗某送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同时也了解到罗某不仅在农行有贷款,在信用社还贷有20万元。罗某一月只有两千多元的收入,扣除每月银行贷款外所剩无几,能执行的财产只有其住房公积金。但对住房公积金能否执行,如何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尚无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也只涉及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对法院强制执行不具有指导性。
在具体执行时,水富法院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人见证了案件执行的全过程。在仔细研究涉及住房公积金方面法律法规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大家达成共识。国家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职工的最低居住条件,而罗某也是因为购房才产生贷款,现罗某已经获得居住保障,执行其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并不违背国家设立住房公积金目的,也并未侵害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保障。执行法官当即向昭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水富县办事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取被执行人罗某在该单位的公积金人民币77000元。至此,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今年以来,为深入推进司法公开工作,提高法院工作透明度,促进司法公正,水富法院开展了“送法进社区、进校园”等“阳光司法”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群众亲临庭审、执行现场,让群众更加了解法院、零距离见证法院审判、执行工作,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进一步助推阳光司法,彰显了法院司法公正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