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水富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含怨而来,满意而归。
2011年10月,陈某某班组在绥江县新城区马掌坝桥,为被告秦某某承包的工地搭架子,搭了三个月的架子,秦某某支付了部分劳动报酬,尚欠65000元未支付。2012年1月20日秦某某承诺于同年3月付清陈某某班组民工工资65000元,并出具欠条1张。后陈某某向秦某某催讨该欠款,秦某某未付款,陈某某便一纸诉状将秦某某告上法庭,要求秦某某支付劳动报酬6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秦某某表示该欠条确系自己出具,但在出具欠条之后,已经给付25000元,现在实际只欠40000元,对陈某某现在告其欠款65000元非常不满。而陈某某则表示,秦某某出具欠条后,一直未付过款。后经法院传票传唤,秦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陈某某在法庭上要求判令秦某某支付劳动报酬6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秦某某对其主张未提供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可据此依法判决。
在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感到本案可能另有隐情,如果不查清楚就此判决,不利于化解纠纷。后经与双方当事人交谈,并找唐某某核实,了解到秦某某在出具欠条后,拿了25000元给其公司的主管唐某某,让唐某某将该款支付给陈某某,因唐某某的哥哥在陈某某班组做工,也未拿到工资,唐某某便私自将该款予以扣留,部分用于支付其哥哥工资,但唐某某及其哥哥未将此事告知陈某某和秦某某。法官感到化解本案纠纷的关键在于唐某某,于是将双方当事人及唐某某通知到法院,通过寓情于法、情法交融、耐心细致做双方当事人及唐某某的工作,三方话明气散,均表示应该尊重事实,唐某某当场出具欠25000元的欠条给陈某某,承诺在算清相关账目后支付欠款,双方当事人则自愿达成由秦某某给付陈某某劳务报酬40000元的调解协议,并及时给付,本案得到圆满解决,避免诉累,真正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