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接受他方所提供的订约机会并支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居间人以其特有的身份存在着,但由于市场经济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导致了委托人与居间人之间各种各样的矛盾时有发生。
今年8月,水富法院受理了委托人原告高某与居间人被告蒋某间的居间合同纠纷。高某与蒋某经人介绍认识,双方约定由蒋某介绍车辆到贵阳为高某从事运输业务,介绍一辆车给付介绍费1000元。2012年7月,高某通过农业银行向蒋某的账户打款5000元。蒋某收款后介绍第三人张某与高某认识,高某与张某协商达成租车协议,但由于特殊情况的出现,高某与张某解除了该租车协议。高某远在四川省攀枝花市,多次往返于攀枝花与水富县之间,与蒋某多次协商未果。遂将蒋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蒋某返还其所给付的5000元。
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情况,在电话中多次与蒋某沟通,希望双方都能各让一步,将纠纷圆满解决。承办法官耐心地告诉高某,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是否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希望高某能认真考虑,退一步海阔天空。同时也努力做蒋某工作,由于第三人张某的原因,租车合同不能履行,也给高某造成了一定损失,延误了工期,也希望蒋某体谅高某为了解决此事长途奔波的艰辛,返还高某一部分资金,不至于伤了朋友间的情分。通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于近日达成由蒋某返还高某汇款1000元的调解协议,案结事了,双方当事人满意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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