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于:2012-10-30
近日,县法院民二庭庭前调解了一起特殊的房屋租赁所引发的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刘某某与杨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在离婚前购买了位于水富县向家坝镇的某茶楼,离婚后该茶楼的所有权归杨某某所有,刘某某享有租赁权,且双方于2011年书面签订了租赁期为2年的《茶楼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刘某某享有优先购买权。2012年8月,杨某某在未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刘某某欲出售茶楼的情况下将茶楼出售给第三人,刘某某得知后多次与杨某某以及第三人协商以同等价格购买,但均未达成协议。刘某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杨某某诉至水富县人民法院。
法官在认真了解本案案情后,按法律程序将买方列为第三人,并通知刘某某、杨某某以及第三人到庭进行调解。在得知杨某某与第三人都有解除茶楼买卖合同的意愿,且杨某某欲将茶楼过户到自己儿子名下的想法后,法官分别做三方当事人的工作,在做通三方的工作后,由杨某某当即退还第三人已付购房款及违约金共45.5万元后,杨某某将茶楼赠与在自己与刘某某的婚生子名下,由刘某某补偿杨某某70万元,杨某某将茶楼的相关产权手续全部过户在儿子名下,涉及的相关过户费用由杨某某承担。
本次房屋租赁引发的优先购买权纠纷,在法官的耐心、细心调解下得以圆满解决。刘某某、杨某某以及第三人脸上都露出久违的笑容,均当庭签收了民事调解书。法官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了让事情更加圆满地得到解决,还随同三方在水富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当面履行相关款项的给付等义务,此案的成功调解,化解了双方的矛盾纠纷,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